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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寄丢了,快递公司“免责条款”难免责

发布日期:2016-04-28 点击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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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退货的手机却在运输途中丢失了,南充的王女士找快递公司索要赔偿款……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舞凤法庭审理了这起纠纷,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网上退货手机寄掉了

南充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一部手机,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后决定退货。王女士将手机交由一快递公司快递至深圳,交寄时未对手机进行保价。手机寄至卖家处,卖家验货后因包裹内无手机而拒收。快递公司将王女士的手机丢失一事上报给该公司的总部,总部仲裁结果为由深圳的营业网点承担500元赔偿责任。

之后,王女士找到市内的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该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仲裁的500元赔偿。王女士认为其手机价值为1549元,快递公司赔偿的500元与手机价格相差较大,表示难以接受。今年1月,王女士将该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549元并退还快递费20元。

法官判决快递公司负全责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王女士交寄的手机未保价,对于未保价的货物赔偿问题,双方在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未保价快件,快递服务组织赔偿金额不高于本单正面寄件人申报的快件价值(未申报视为快件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多选或勾选‘另行书面约定’项但实际未另行书面约定的视为未申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该快递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将王女士交寄的手机安全完好地送至收货人处的义务。而王女士交寄的手机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契约条款》关于未保价快件如何赔偿的约定是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王女士的责任,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不能以此条款来约束双方。王女士作为寄件人对手机的遗失没有责任,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因合同目的未达到,故快递公司收取的快递费20元也应向王女士退还。据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丢失手机的实际价值1549元赔偿给王女士,并退还快递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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