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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延误也要赔偿实际损失

发布日期:2015-12-20 点击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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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的报告中提到,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保留原条例对于旅游、医疗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新增设关于快递和养老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比如,快递员造成快件延误、丢失等情况,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赔偿。

[快递]快递延误也要赔偿实际损失

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由快递服务经营者造成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的,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赔偿,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另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法泄露消费者信息如何赔偿

根据修订草案,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物品,侵犯人身自由的,应当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经营者获取收益的,赔偿额度以前者为标准。经营者获取的收益、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的额度不低于500元。

[养老]养老机构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病危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旅游]旅行社安排购物要说明白

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医疗]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建议建立消保办公会议制度

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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