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保价,丢失后就只能赔偿3倍邮费?昨天,在处理了一起快递纠纷后,新北消协发布消费警示:快递简单填单会吃大亏。
上个月,吕先生通过新北区薛家一快递公司邮寄了一件价值1050元的物品到广州,后该物品在运输途中遗失。快递公司以该商品未保价为理由,仅同意赔偿3倍邮费。吕先生无法接受,向新北区消费者协会薛家分会求助。
消协人士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快递包裹遗失是否适用《邮政法》的3倍邮费赔偿限额规定。的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邮政企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见,民办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3倍邮费限额赔偿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包裹遗失,吕先生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目前,经协调,吕先生已和快递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
近两个月来,新北区消协受理了多起快递纠纷,多为贵重物品在快递中损坏或丢失,因为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愿按3倍邮费进行赔偿。快递保价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寄件人,若保价,消费者感觉费用太高;如果选择不保价,一旦快递物品出现问题,维权赔偿又很难。
消协表示,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寄件人对快递单不太在乎,填写比较随意。但在法律上,这份单据就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订立的书面“运输合同”。如果快递单上不能显示货物的价值信息,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寄件人就需另外举证证明货物价值。如果事先双方没有一个书面的约定证明,寄件人想证明物品价值会非常困难。因此,寄件人在填写快递单据时最好详细填写物品的名称、品牌及数量,并将物品交由快递公司查验后再打包寄出。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选择规范的快递公司。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寄递之前最好查看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约定好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解决办法,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详细填写快递单,表明物品价值。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注意阅读运单背面条款,并清楚填写运单,尤其是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
先验后签,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时,要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提醒对方在收货时先验货后签字。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收集好索赔证据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如发现物品丢损,尽量与投递员书面确认丢失情况,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