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曾在宁波市江北区一家邮政局寄送过一条75.8克的项链,收件方是江苏常州的一家珠宝店。因为是贵重物品,当快递员问他要不要保价时,孙先生认为“中国邮政这么大的企业怎么可能丢东西”,并未选择报价。
需要知道的是,按照快递单上的使用须知规定。寄件人认为物品贵重的话都该办理保价业务,寄送保价包裹时也要根据实际价值填写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如果保价包裹丢失、损毁,则应邮政公司全额赔偿。
此外,快递单上内件品的名称、数量和所载的“项链”都是快递员小杨签的,单据的右下方还有一行加黑印刷字:“填写本单前,请务必阅读背面的‘使用须知’!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的内容!”
单据对包裹重量的记载是332克,邮政所还收取了5元资费、3元挂号费,一共8元。
5天后,常州邹区镇邮政局打电话说包裹空箱,物品已丢失。此后,孙先生多次打电话到江北邮政局协商,希望能协助他找到丢失的物品,但一直无果。
通过杭州总部,他了解到涉案包裹从宁波发杭州转南京再到常州至周边的邹区,根本没人在他的包裹上动手脚,也没人反应他包裹碎裂的消息。邹区镇邮政局检查后称包裹外包装封箱开裂,箱中无内件,复称重量为142克,比实际短少190克。
孙先生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宁波市分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的诉讼。最终,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市场金价计算,赔偿1.8万元。但邮政公司称,孙先生不能证明邮递的是黄金项链,关于赔偿标准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限额确定,即邮资的三倍24元。
孙先生提供了一份珠宝销售单,上面记载的品名是千足金项链,重量75.8克,单价283元,总金额21410元。同事,他还保留着“千足金项链75.80”的饰品小标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完成安全运输的义务,致使原告托运的项链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价格的确定,被告方工作人员确实询问了原告是否保值,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向原告告知了保价与未保价双方权利义务的区别,而且印制在包裹单背面的使用须知中有关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并不足以引起原告注意,而且包裹单是被告方员工代签的字,所以被告方无权引用关于未保价限额赔偿的规定,应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在原告要求赔偿1.8万,低于75.8克黄金按包裹应当交付时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