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重物品:金砖、银条、现金、铂金等。
(2)可议付的物品:信用卡、电话卡、车票、支票、非现金票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
(3)古董和工艺品:如明代的瓷器、精致的玻璃制品等。
(4)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
(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6)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7)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8)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9)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11)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
(12)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水剂等。
(13)易碎品:玻璃制品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类:
a、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启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易燃固体:自然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炭、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g、放射性物质;
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注意与保健品的区别,固体状保健品可适量收寄)。
(3)其他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体(不论何种颜色)、液体(不论使用任何包装)、外包装有危 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砖块、沙石、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1、在接收快递时要先验货再签收,验收时如发现物品有损坏,请选择拒收,并在拒收理由中注明原因;
2、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
3、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此条2-3点来自《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 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2) 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 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4) 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 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6) 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7) 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8) 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